问:是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文件第二条,给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减免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第二条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第五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附件: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四、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 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第一条规定,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您提到的科研机构是属于财税[2005]14号文件中的转制的科研机构,那么在从转制注册之日起7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9]45号中高等学校的优惠不能再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