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是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对学校各方面工作提出改进和解决问题的议事方案;是教代会广泛联系群众,有利于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加学校管理,发挥主人翁作用的重要形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提案的范围
凡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本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改革发展,贯彻落实学校党政重大工作部署,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教育教学改革、教学质量、学科建设、科研工作的建议和方案。
4.有关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人员聘任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5.有关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改进校风、教风、学风等精神文明建设的建议和方案。
6.有关管理工作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7.有关基本建设、整体规划、校办产业、生活服务等方面带全局性的建议和方案。
8.教职工关心的集体福利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9.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它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二、提案的征集
正式代表在大会规定时间内的提案,经提案审查处理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立案。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立案:
1.代表的提案,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按一事一案提出。提案的内容一般包括提出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见办法。
2.每案要一式两份,填写大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要字迹清楚,用钢笔书写。
3.代表提出的提案,需由三人以上正式代表附议方能列为提案,如相同或类似的提案由代表团综合后交提案审查处理工作委员会。
4.提案必须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提案审查处理工作委员会,逾期的不列为大会提案。
5.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但可以把意见、建议向代表反映或以书面形式提出,由大会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凡属于下列情况的不予立案:
1.同国家现行法律、法令、政策相抵触的问题。
2.纯属党、团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4.有关学术问题。
5.不属于本校权限内的问题。
凡是代表提出的不列为提案的可作为意见,由提案审查处理工作委员会转请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三、提案的审查处理
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是搞好提案的关键,是开好教代会的重要环节,对代表提案必须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1.提案审查处理工作委员会应在会议期间完成对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并在教代会时向大会作出提案报告。
2.经审查同意立案的,由提案审查处理工作委员会送校办。由校办将提案呈送有关校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意见将提案交有关部门承办。对重大或涉及面广的问题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后组织有关部门协同办理。为及时准确地处理提案,校办应有专人监督提案处理落实情况。
3.办理提案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负责的按照提案落实的民主程序,认真落实提案。做到定落实单位,定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期限。
(1)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在接到提案后十天内提出解决办法和日期。
(2)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应按提案处理程序提出解决方案和完成日期,并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3)对于短期内不能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向代表解释清楚。
(4)对于不按时转达和答复提案的,或能办不办,对提案采取应付、推诿,至使提案得不到处理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在教代会上答复代表的质询,教代会也可视情节轻重,建议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做出适当处理。
4.提案处理后,有关部门要及时把提案处理采取的措施,完成的时间,实施的步骤书面报告提案审查处理工作委员会,同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经提案审查处理工作委员会同意后,印发给提出方案的代表及所属的教代会代表团。
5.对处理提案认真、效果显著的部门,建议学校要给予表扬。对提出有重大价值提案的个人,建议学校要给予奖励。
6.提案办理结束后,由校工会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