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转发山东省《关于完善高等学校 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师厅函〔20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教师〔2019〕6号)明确:“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教师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各地要结合职业院校承担扩招任务、职业培训的实际情况,核增绩效工资总量。教师外出参加培训的学时(学分)应核定工作量,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参考因素。”
为落实《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2020年6月,山东省结合职教创新发展高地建设,积极探索绩效分配改革,将高等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额核定系数最高提高到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基准线的5倍,较大地提高了绩效工资总量。这一政策的出台,充分调动了广大教师的积极性,有力推动了职业教育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地。
现将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完善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的指导意见》(鲁教师发〔2020〕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
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教师工作司。
教育部办公厅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