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范围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二、登记备案
1、异地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以下称异地备案人员),需要在居住地就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表》,并经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后报省社会保障局备案。
2、异地备案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不多于三家不同级别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如当地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原则上应选择县(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作为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门诊慢病鉴定的异地安置人员,应在确定的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门诊慢性病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并报省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待遇处备案。
三、费用结算
(一)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异地备案人员发生的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和省直报销政策。
(二)非即时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异地备案人员发生的非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执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和报销政策,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收费票据(原件);
2、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
3、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
4、社会保障卡或医保手册首页复印件、身份证及本人交通银行账户复印件(或单位账号和开户行);
5、出院证明;
6、因发生急、危重疾病就近住院(非选定的三家医院)的,需在7个工作日之内由单位经办人持急诊备案证明到省社会保障局(经三路)登记备案。
单位经办人或个人应于异地备案参保人员出院3个月内,将以上资料报送省社会保障局(经三路),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三)异地备案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异地备案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由所在单位于每年11月份提出申请,省社会保障局于每年12月份划拨给单位,单位以现金形式返给个人。
四、注意事项
1、为保证直接结算,备案或就医时请持二代社会保障卡。
2、异地备案人员因发生急、危重病就近住院(非选定的三家医院)的,病情稳定后应转到所选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非急、危重症或可择期治疗、择期手术的疾病,在非选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报销。
3、异地备案人员因病情在选定的医院机构不能治疗的,需转往非选定的医疗机构治疗的,需选定的医疗机构其中一家开具转诊证明,并及时到省社会保障局(经三路)备案。
4、异地备案人员回郑期间患病,由本人或家属持住院证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签章)和社会保障卡,到省社会保障局(经三路)办理异地备案人员本地就医解锁;或者由就诊医院医保经办人员电话申请异地备案人员本地就医解锁。
5、异地备案人员若需跨年度住院,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办理出院结算(12月31日之前和出院之前各结算一次)。
6、进入大额医疗费补偿保险支付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7、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在社会保险网上查询系统(http://si.12333.gov.cn/index.jhtml)查询,河南省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可在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