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技术与工程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
为了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学生的严重心理问题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自伤或伤害他人等严重事件,保障我校学生的心理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校园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的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 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
(一) 心理危机与心理危机干预
心理危机是指个体运用寻常方式不能应对或处理目前所遇到的内外部应激而陷入极度的焦虑、抑郁、甚至失去控制、不能自拔的状态。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或刚刚经历重大突发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对处在心理危机下的个人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采取有效的措施,使之能安全度过危机,尽快恢复社会功能。
(二)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 情绪低落抑郁者(超过半个月);
2、 过去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
3、 存在诸如失恋、学业严重受挫、躯体疾病、家庭变故、人际冲突明显或突遭重挫者;
4、 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5、 性格有明显缺陷者,如孤僻内向、与别人缺乏正常的情感交流者;
6、 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7、 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如父母离异、家庭破裂、亲子关系恶化等;
8、 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
9、 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10、 其他经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心理危机干预者。
(三) 对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 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2、 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其行为明显改变者;
3、 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二、 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原则
(一) 生命第一的原则。发现危机情况,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二) 亲属参与的原则。实施心理危机干预时,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三) 全程监护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安排专人对干预对象全程监护。
(四) 分工协作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三、 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要求
(一) 信息畅通。参与危机干预的工作人员要做到快速反应,确保信息畅通。
(二) 工作到位。危机发生后,学生辅导员及相关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
(三) 协调配合。相关人员在现场指挥的调度下,主动配合,服从指挥。
(四) 记录备案。在危机处理过程中,学生辅导员及相关人员要做好书面文字记录,必要时做好音像资料的收集,保证资料详细完整。责任追究。
(五) 责任追究。对于因违反工作原则、延误时间、知情不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 心理危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构成
组长:系党总支书记
组员:学工办主任、系心理健康辅导员
五、 心理危机干预的分类措施
(一)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1、 各系发现学生心理异常情况信息,必须迅速报告主管领导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和初步的诊断并提出相关建议。如有必要,可转介到专门的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断。
2、 根据诊断情况,可进行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 如果诊断学生确有心理疾病但尚可在学校边学习边治疗,应立即告知学生家长,请家长到校协商解决。如家长希望学生休学专心治疗,则院系配合办理休学手续;如家长希望学生在校继续学习,院系应告知学生可能出现的情况,并请家长出具相关书面说明。学生在校边学习边治疗期间,院系应密切注意学生心态,关注学生动向,指派学生骨干给予关心,并及时与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沟通情况,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同时与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做好学生工作。
(2) 如诊断学生需配合药物治疗,且不适宜在学校继续学习,应派专人监护,并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到校将学生带回家休养治疗,同时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3) 如诊断学生需要住院治疗,院系应派专人负责,并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家长到校后,院系要与家长协商并签署有关文字性材料,将学生送至相关医院治疗,并办理请假、休学或退学等手续。如学生家长不同意送学校对口医院要求回家治疗,应同意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学生家长同意,将学生送到医院要慎重,以免发生纠纷。
(二) 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各级学生心理异常检测网络一旦发现或知晓学生有自杀倾向(学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应立即向学生心理危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以下措施:
1、 在“学生心理危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指导下,将有自杀意念的学生转移到安全地点,组织学生辅导员和监护小组对其实行24小时监护。
2、 立即通知有自杀倾向学生的家长尽快赶到学校,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注意不要告知学生校方已通知家长,并要求家长也不要告知学生,以免激发或加重所干预学生的自杀意念。
3、 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向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经中心评估,如诊断有自杀意念的学生需立即住院治疗,院系与家长协商并要求家长出具书面同意意见,由学生辅导员或监护小组负责将学生送到对口医院治疗,同时办理请假、休学或退学等相关手续。如学生家长不同意到学校对口医院治疗、要求回家治疗,院系在督促学生家长办理有关手续以后,方可同意将有自杀意念的学生带回家治疗。
4、 如诊断有自杀意念学生需回家休养治疗,其所在院系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并办理相关手续。相关手续一旦办理完毕,院系不得让有自杀意念的学生继续留在学校,以免影响其心理康复或发生意外。
(三) 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 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要立即送到最近的急诊室或校医院,由急诊室或校医院负责实施紧急救治或转到其它医院救治,情况紧急也可直接拨打120。同时,立即向学工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情况。
2、 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报告,由保卫处或公安部门负责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
3、 立即通知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家长到校。
4、 对于自杀未遂学生,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为其办理休学或退学等手续,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不得让其继续留在学校学习,以免影响其心理的康复或发生意外。
5、 应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学生周围的同学,尤其是同寝室、同班级同学采取相应的安抚措施,如有必要可联系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进行团体心理辅导,避免更大范围的急性心理危机出现。
(四) 对有因心理因素引起的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的干预措施
1、 对有伤害他人意念的学生,各系发现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请保卫处配合首先予以控制,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安全,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对已实施伤害他人行为的学生,主要由学校保卫处处理,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到校。
2、 向学校心理健康中心报告,由中心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心理评估,确定学生伤害他人的意念或行为是否主要是由于心理因素造成的。
3、 如诊断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是由心理因素造成并需住院治疗,应及时通知家长到校,请家长出具书面意见,由学生辅导员负责将学生送至学校对口的医院治疗,如学生家长不同意到学校对口医院治疗、要求回家治疗,则由家长将其带回家治疗,并及时办理休学或退学等手续。
4、 如诊断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是由心理因素造成并需回家休养的,院系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并及时办理休学或退学等手续。不得让其继续留在学校学习,以免发生意外。
六、 建立心理问题学生愈后鉴定及跟踪制度
(一) 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要提供精神专科医院鉴定确已康复、可正常继续大学学习的书面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复学后,辅导员要进行密切关注,定期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并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配合院系进行跟踪和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