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按1%交纳党费。
第四条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五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六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自愿多交纳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自愿一次多交纳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具体办法是:所交党费由学院党委代收,并提供党员的简要情况加盖党委印章后,逐级上报上缴。
第八条 党员要按照规定标准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党小组、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每月一次将党费上交所在党总支,各党总支在每个季度末月15日前,将党费上交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每半年一次将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上交省委高校工委组干处。
第九条 各党总支对党员交纳党费的情况要及时认真登记,做到底数清楚,党费清单妥善保存,按年度装订。党总支每年应检查、核对一次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比例和上交数额,通知需作调整的党员按规定足额上交党费。
第十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党费。补交党费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