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cwc作者:财政厅审核人:财务处发布时间:2016-02-27浏览次数:106

(豫财购〔20162)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省辖市财政局,各省直管县财政局:

《河南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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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河南省2016-2017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品目名称

备注

采购标准

一、货物类



台式计算机



便携式计算机

包括平板电脑


服务器



计算机网络设备

包括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磁盘阵列、无线接入设备、不间断电源


打印设备

包括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


扫描仪



计算机软件

指非定制的通用商业软件,不包括行业专用软件


传真机



复印机



投影仪



多功能一体机



照相摄像器材

包括照相机、摄像机


碎纸机



打印复印耗材


省级单次或批量预算20万元以上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省级单次或批量预算20万元以上

乘用车

包括轿车、越野车、商务车


客车



图书档案装具

包括固定架、密集架、案卷柜

省级单次或批量预算20万元以上

电梯

包括自动扶梯

省级单次或批量预算20万元以上

空气机

包括分体壁挂式、分体柜式空调


电视设备



家具用具



二、服务类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

指本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部门不能承担的,用于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绿化养护等项目

省级单次或批量预算20万元以上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品目名称

备注

采购标准

一、货物类


省级单次或批量预算20万元以上

图书

不包括单位订阅的报刊、杂志


制服



专用车辆

包括校车、消防车、警车、医疗车、清洁卫生车辆、执法执勤用车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农业和林业机械



医疗设备



安全生产设备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专用仪器仪表



文艺设备



体育设备



二、工程类


省级单项预算20万元以上

限额内工程

指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


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三、服务类


省级单次或批量预算20万元以上

软件开发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



法律服务



审计服务



印刷服务



工程监理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测绘服务



      注:本目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

          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三、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省级各部门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即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工程实行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含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采购限额标准不低于10万元(含10万);县级采购限额标准不低于5万元(含5万元)。具体限额标准由各省辖市(含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含120万元),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市级(含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货物或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低于80万元(含80万元);县级货物或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具体数额标准由各省辖市(含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人民政府确定。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有关规定执行。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五、有关要求和说明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属政府采购范围,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 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可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自行采购。

(二)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含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品目,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相关规定。

(四)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按照定额标准执行,采购单位不再进行政府采购计划和合同备案,按有关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要求审核支付。

(五)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

(六)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含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可根据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