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您好!
学校即将放假,您以自己的智慧和辛勤劳动,为学校2016年的教学和管理工作付出了辛苦,学校实现了整体搬迁新校区。在此谨向您在过去的一年里对财务工作给予的大力支持致以崇高的敬意和感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果您2016年度取得的个人所得达到或超过12万元,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均应于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年度自行申报。
财务处温馨提醒您:
一、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最好的诚信证明。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年所得达到或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一年中如果有应缴未缴、应扣未扣的税款,只要在自行申报期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补缴税款,税务机关将不予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
对于纳税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或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年所得12万元”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或超过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股票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若您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具体计算方法,自行纳税申报政策、程序等方面存有疑问,可通过以下附件点击连接获得解决。
四、如果您的年所得超过12万元,请到郑州市二七地税局(大学路)或居住地地税局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祝您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生活幸福!
财务处
二○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查询地址: 关于纳税方面的法律法规
工资薪金涉税计算: 个税计算办法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