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外资规〔2017〕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我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的规定核准。
二、核准范围之外且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在外商投资管理中做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简化核准和备案程序,营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质量。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抓紧规范和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简称在线平台),加强应用和管理,全面依托在线平台办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相关政策及办事指南等通过在线平台公开,及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同时,按照地方平台与中央平台的对接要求,及时、准确交换外商投资数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