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升大赛管理水平和赛事质量,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研究制定了《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8年8月8日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大赛)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章程》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赛经费是指统筹安排用于大赛赛事公共运转开支和各赛项直接开支的资金,包括通过教育部职业教育专业能力建设专项(以下简称部职教专项)安排和大赛筹措的资金。
部职教专项属于补助性资金,安排用于大赛赛事日常公共运转和有关赛事示范引导性委托业务开支。根据预算安排,有关赛事示范引导性业务开支与绩效目标由教育部一并直接下达、拨付给赛事受托单位(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赛项承办院校)使用与管理,纳入赛事受托单位年度预(决)算管理。
大赛筹措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分赛区地方财政支持(投入)和各赛项承办校自筹等三个方面。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作为受赠人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社会捐赠给具体赛项的非货币资金,由基金会或赛项承办单位(定向)作为受赠人依法接受与管理。分赛区地方财政支持(投入)资金可以直接拨付给赛项承办院校使用与管理。赛项承办院校应当具有足额补齐赛项预算差额、保障赛项顺利开展的经费自筹能力。
第三条 大赛经费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多元筹集、定向投入,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大赛赛事日常公共运转经费委托基金会统一管理;具体赛项经费〔包括部职教专项、社会捐赠、分赛区地方财政支持(投入)和各赛项承办校自筹的资金,下同〕应当纳入赛项承办院校年度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 经费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大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赛组委会)负责大赛制度安排的顶层设计。
第五条 大赛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赛执委会)作为大赛组委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筹集、安排赛事经费;负责审核批准赛事公共运转支出预(决)算;负责赛项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支出绩效考核与结果应用。
大赛执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大赛办)作为大赛执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出大赛赛季日常公共运转支出建议;负责汇总各赛项预(决)算,提出赛季具体赛项补助资金(社会捐赠用于补贴赛项的经费)方案建议;对部职教专项、分赛区地方财政支持(投入)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协同基金会共同管理好、使用好社会捐赠的货币资金;监督赛项承办院校管理好、使用好社会捐赠的非货币资金。
大赛执委会经费管理委员会作为大赛执委会专业性议事机构,应当对有关大赛经费管理制度、大赛赛季日常公共运转经费预(决)算、赛季具体赛项补助资金方案提出审核意见,为大赛执委会决策提供参考。
经费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应当具有代表性。经费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由经费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委托某成员主持,须超过2/3成员参加(经主任许可派员参加)方能召开。经费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征求意见。
第六条 分赛区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分赛区组委会)对本赛区所有承办赛项经费负监督责任,对大赛执委会负责。
第七条 分赛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分赛区执委会)作为分赛区组委会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本赛区所有赛项经费预(决)算进行审核,保障本赛区所有赛项顺利进行。
第八条 赛项执委会负责本赛项经费的筹集,赛项预(决)算的编制,监督赛项预算执行及经费使用与管理,并对赛项经费的预(决)算负总责。
第九条 赛项承办院校作为赛项经费的执行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赛项经费的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 捐赠资产管理
第十条 捐赠资产是指捐赠人向大赛定向捐赠的货币资金和非货币资金。非货币资金主要包括专用设备、专用材料、专用软件等。
第十一条 捐赠资产为货币资金的,基金会作为受赠人依法接受与管理,须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的金额和用于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用途等内容,并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受赠资金依法纳入基金会统一管理,专账核算,并将受赠有关资料造册建档。
捐赠资产为非货币资金的,由基金会或赛项承办院校作为受赠人接受捐赠。基金会或承办院校应当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内容,并在协议的资产用途条款中注明具体支持的赛项名称。
第十二条 大赛执委会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结合大赛实际,制定受赠资产的赛季分配原则和批准赛季具体赛项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将受赠的货币资金或者非货币资金(受赠院校直接作为受赠人的除外)直接拨付给赛项承办院校。
赛项承办院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记录,加强核算,造册建档。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各赛项执委会是各赛项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各赛项承办院校是赛项支出预算执行与结果的责任主体。
各分赛区执委会是本赛区所有赛项预(决)算编制的审核责任主体。
大赛办是大赛赛季日常公共运转支出预(决)算编制与执行、具体赛项国家补助经费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
大赛执委会是大赛赛季日常公共运转支出预算、预算外支出和具体赛项国家补助经费预算的审核和批准责任主体。
大赛组委会和分赛区组委会对预算编制、调整以及预算执行与结果负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编制原则,按照经济业务分类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赛项预算编制。每年大赛赛项和承办校确定后,大赛办安排部署赛项预算编制工作,明确赛项预算编制要求;各赛项执委会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在1个月内完成赛项预算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分赛区执委会将审核批准的本赛区各赛项预算汇总上报大赛办;大赛办汇总各赛区申报的预算后,提出具体赛项补助资金方案,报大赛执委会审批和拨付。
第十七条 大赛办编制下一年度大赛赛事公共运转支出预算建议数,由经费管理委员会审核,大赛执委会批复下达下一年度大赛赛事公共运转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大赛赛事公共运转支出预算和赛项经费补助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大赛办须按程序提出申请,说明预算调整原因、项目和金额,经大赛执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编制预算不考虑赛项所需日常办公及水、电、气等开支(应当由赛项承办院校承担)以及不可预见因素。预算执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批准的支出预算,无预算不得开支。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赛项经费使用与管理实行赛项执委会主任委员和赛项承办院校院(校)长负责制;大赛赛季日常公共运转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实行大赛办主任和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制。大赛办、基金会、赛项执委会以及承办院校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科学完善的经费使用与管理细则,强化制度约束,加强预算控制,规范会计核算与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二十一条 赛项经费的支出范围主要用于赛项筹备、组织竞赛所发生的竞赛事务、培训、购买专用材料、租赁、差旅、会议、赛事用餐等直接开支,赛事用餐须按照校内成本价据实结算。
大赛赛季日常公共运转经费主要用于维持大赛执委会日常运转所需的会议、差旅、咨询、调研、论证、考核评审、宣传等相关开支。确需购置办公设备并构成固定资产的,资产产权应当归属于赛事承办院校,按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参与筹备、裁判、监督等专家的差旅、交通、食宿等费用,来自职业院校的,原则上由专家所在院校承担;来自行业企业及本科院校且所在单位承担有困难的专家以及离退休的职业院校专家,可以由承办院校向大赛办提出申请,由赛项经费或大赛赛事日常公共运转经费承担。
第二十二条 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
凡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当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否则不得列支。凡使用赛项资金取得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纳入赛项承办院校统一管理。
凡发放给赛项聘请的专家、裁判、监督、仲裁及相关人员的有关劳务性补助,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严禁将赛项经费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缴纳罚款、对外投资、弥补其他建设资金缺口、赞助捐赠等,不得从赛项经费中提取管理经费,不得将赛项资金与其他经费混用,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大赛赛季日常公共运转经费,在经费预算使用开支范围内的,由大赛办主任负责审核或委托专人审核开支。
赛项承办院校应当严格执行各赛项执委会制定的赛项经费审批权限,加强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 各赛项结束后,赛项结余经费由赛事承办院校作为结转资金纳入下一年度赛事承办经费预算。赛事承办院校下一年度不再承办的交由大赛办统筹管理,结余经费中的部职教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大赛办、赛项执委会和承办院校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内部控制覆盖经济和业务活动全过程,完善监督体系,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确保制度健全、执行有力、监督到位。
第二十七条 各赛项须在比赛结束后1个月内,由赛项承办院校根据要求编制赛项报表(报告)。主动接受分赛区执委会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赛项预算执行,经费筹集、使用与管理,绩效目标的实现等进行全面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赛项审计报告。比赛结束后2个月内将赛项审计报告报送分赛区执委会、大赛办备案。
赛项承办院校应当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赛项资金的行为,给予停赛、禁赛或者禁止承办的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内容如与此后国务院部门发布的经费管理、财务审计等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大赛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大赛执委会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赛季开始施行。